{{ $t('FEZ001') }} 人事室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5年10月7日北市勞動字第1150146098號函辦理。
二、勞工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授權訂定,於七十四年三月二十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九日。為使勞工有更充裕時間籌備及辦理結婚相關事宜,爰修正本規則第二條、第十二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加婚假日數,由八日修正為十四日。(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定明本規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10-08|
{{ $t('FEZ005')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