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5年9月8日北市教職字第1153098529號函辦理。
二、臺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獎勵教師獎金發給要點第4點規定:「獎勵人數為學校(幼兒園)每學年依據校內編制教師員額計算人數,獎勵名額至多不超過教師員額百分之十,由教師自薦、學校教師會、學校家長會或校長推薦教師名單,提學校行政會報(主管會報),簽報校長核定後,報送教育局進行評選。
三、本校教師如有自薦,請於115年9月16日(三)下午4時前填寫校內推薦表送人事室彙辦。
四、檢附校內推薦表及相關文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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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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