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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景興國民中學

公告彙整

有關內政部函轉大陸委員會對於公務員留職停薪期間赴陸應申請許可之解釋一案

{{ $t('FEZ001') }} 人事室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臺北市政府115年7月27日府授人考字第1150134302號函辦理。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略以,臺灣地區公務員依職等不同,赴陸應經內政部許可或經服務機關同意。次依內政部所定「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3條第1項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赴陸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公務員係指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之人員。另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1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爰公務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之人員,自應依許可辦法及赴陸作業要點規定,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或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三、檢附原函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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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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