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人事室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臺北市政府115年6月3日府授人給字第1150124564號函辦理。
二、依旨揭令釋規定,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4項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或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0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或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上開繳費年資,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另旨揭令釋發布日前已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得於本令釋發布日起3個月內,申請全額負擔並一次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另銓敘部110年12月8日部退三字第1105407881號電子郵件及歷次解釋與旨揭令釋未合部分,自旨揭令釋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6-04|
{{ $t('FEZ005') }}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