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衛生組|
說明:
一、依據115年3月24日臺北無菸城市跨局處進度會議決議辦 理。
二、本市因地狹人稠,都會區人口流動密度高,為兼顧菸害防 制及都市吸菸人口之權益,減少戶外二手菸暴露之風險, 本府設置戶外非封閉式(如:半開放式吸菸亭)與封閉式吸菸 區實屬與都市生活密切相關之公共設施,參酌市區道路及 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2條第3款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 規範第13章公共設施帶之精神,核定「戶外非封閉式及封 閉式吸菸區」為市區道路條例第3條第5款之經主管機關核 定之其他附屬工程。
三、戶外非封閉式(如:半開放式吸菸亭)與封閉式吸菸區倘建置 於已開闢公共設施用地,設置時相關單位均至現場會勘,確認不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及相關法令,依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 理原則第3點第10款規定,經用地管理機關同意,免經本府 衛生局同意,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申請手 續;另如屬未開闢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市府機關經管土地 搭建臨時性建築物,依建築法第99條第1項第3款臨時性建 築物規定一併排除建築法一部或全部之適用,由管理機關 自行維護管理,亦免辦理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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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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