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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景興國民中學

公告彙整

修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 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以下簡稱懲 處標準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 $t('FEZ001') }} 人事室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臺北市政府115年3月30日府授人考字第1153002207號函辦理。

二、因應銓敘部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其中第12條第4項第6款已增訂公務人員有具體事證,足認有因服用酒類或施用毒品等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或致人死傷而逃逸,違反有關法律規定者,應核予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處分,本府爰配合修正旨揭懲處標準表,俾符法制。



{{ $t('FEZ003') }} 177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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