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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景興國民中學

公告彙整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函轉,大陸委員會修正之「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

{{ $t('FEZ001') }}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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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15年3月17日北市人任字第1150110904號函辦理。

二、依陸委會函略以:
(一)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5條已於114年11月27日修正發布,往後我國公職人員候選人、政黨申請登記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之登記申請調查表,應包括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含領用中共身分證、定居證)及領用陸方護照之具結情形,並刊登於選舉公報。
(二)又內政部刻推動民選公職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爰配合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增訂「民選公職人員」類型及增列備註2有關民選公職人員定義。未來倘有不配合具結者,由權責機關依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查處。
(三)至辦理民選公職人員具結一節,倘現行「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
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未敷使用,請內政部依民選公職人員類型,自行予以調整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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