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學組|
說明:
一、自115學年度起,本局將以教育部核發之雙語次專長加註作
為主要雙語教學專長證明,不再辦理本市國民中小學教師
雙語及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人員英語融入教學專長證明
書實施計畫及核發證明書。
二、請貴校(園)轉知所屬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周知,並依前
開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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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1-29|
{{ $t('FEZ005') }}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