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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景興國民中學

公告彙整

為期各機關學校重視教職員工身心健康,建構更友善之職場環境,宣導114年10月10日起施行之教職員工身心調適假相關規定

{{ $t('FEZ001') }} 人事室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12月3日北市教人字第1143119288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教師請假規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業分別於114年9月18日、10月8日及10月9日修正發布,其中新增身心調適假部分已自114年10月10日起施行,重要規定摘述如下:
(一)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二)申請身心調適假無需檢附證明文件。
(三)所屬教職員工依規定申請身心調適假時,服務機關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四)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期間,所遺課務應由學校支付代課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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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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