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事務組|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114年10月30日府授交管字第11430485391 號函辦理。
二、本府111年11月30日府交管字第1113047438號令公布,本市 人行道、設置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人行道、自行 車道(包含河濱自行車道),全日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行 駛;未依規定行駛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73條第1項 第2款規定處罰。
三、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5年1月1日起禁止行駛本市河濱自 行車道,請各校可融入課程與教學活動,並運用於各教學 管道宣傳。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1-11|
{{ $t('FEZ005') }}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