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立景興國民中學

公告彙整

檢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所屬之室外場 所,自114年11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公告(如附 件)1份

{{ $t('FEZ002') }} 衛生組|

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 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 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臺北 市大安地政事務所」(地址:大安區信義路4段335巷6號)所 屬之室外場所,自114年11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三、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 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s://health.gov.taipei)公 告網頁。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0-21|

{{ $t('FEZ005') }} 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