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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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臺北市政府114年9月25日府授人考字第1143008455號函辦理。
二、查停班課辦法第13條規定:「(第1項)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一、為清理天然災害所造成之普遍性災害。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三、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四、災情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因通訊中斷無法聯繫。五、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第2項)機關、學校首長得在15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給予當事人停班(課)登記。」
三、因應本次樺加沙颱風外圍環流帶來豪大雨,造成花東地區重大災損,為利本府公教員工實際照護需求以加速災後重建,公教員工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如有前開規定所定情事,請各機關(構)學校依規定本於權責從寬認定給予所屬公教員工停止上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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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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