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衛生組|
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 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 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預告臺北市 「廣慈園區」及2處社宅所屬之戶外公共區域,自114年10 月1日起為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 止吸菸場所:
(一)信義區: 1、廣慈園區: (1)A基地:信義行政中心(地址:福德街86號)。(2)B基地:衛福大樓(地址:大道路116號)。(3)C基地:廣慈社會住宅3區(地址:福德街84巷30、 38號)。 (4)D基地:廣慈社會住宅2區(地址:福德街84巷50、 56號)。 (5)E基地:廣慈社會住宅1區(地址:大道路108、110 號)。 2、六張犁社會住宅:( 1區地址:信安街27號; 2區地 址:信安街47巷23號、35號)。
(二)南港區:經貿社會住宅(地址:南港區興東街36號)。
三、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3處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 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s://health.gov. taipei)公告網頁。
四、貴機關學校如對公告內容有任何卓見或修正建議,請於 本 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7日內(預定114年9月16日刊登 ),免備文逕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局承辦人彙辦(如無相關 意見,則無須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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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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