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衛生組|
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 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 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台北 清真寺」(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2段62號)、「憲兵第二0 二指揮部所屬貴陽大樓」(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1段 54號) 之周邊人行道,自114年8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三、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 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s://health.gov.taipei)公 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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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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