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衛生組|
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 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 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預告「台北 清真寺」(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2段62號)、「憲兵第二0 二指揮部所屬貴陽大樓」(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1段54號)之 周邊人行道,自114年8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三、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 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s://health.gov.taipei)公告網頁。
四、貴機關學校如對公告內容有任何卓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 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7日內(預定114年7月17日刊登), 免備文逕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局承辦人彙辦(如無相關意見, 則無須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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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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