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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景興國民中學

公告彙整

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 撫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

{{ $t('FEZ001') }} 人事室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6月16日北市教人字第1143070425號函辦理。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如教師(含聘任人員)有自師範校院結業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情形,得於旨揭令發布之日起10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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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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