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體育組|
說明:
一、依臺北市政府交下教育部114年3月26日臺教授體字第 1140009341A號函辦理。
二、案係中華民國柔道總會於114年2月25日參考「國際柔道總 會運動競賽與組織規章」修正「中華民國柔道總會柔道競 賽簡則」,並已於114年3月10日公告中華民國柔道總會官 方網站。
三、旨揭修正內容為第7條比賽辦法(二)競賽制度2.比較選手 積分(黃金得分積分與正規時間內得分相同),ㄧ勝(對 手犯規輸)換算積分100分,半勝換算積分10分、有效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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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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