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衛生組|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11月27日衛部口字第1132061533D號 函辦理。
二、「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業經衛 生福利部113年11月27日衛部口字第1132061533號公告修 正,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請據以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 事宜。
三、衛生福利部113年6月14日衛部口字第1132060606號公告及 第1132060606A號函、第1132060606B號函、第1132060606C 號函修正旨揭注意事項案,自113年11月27日停止適用。
四、檢附衛生福利部公告函及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 服務注意事項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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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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