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衛生組|
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 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 , 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臺 北市 文山區「拓真社區」所屬之戶外公共區域(臺北市文 山區 興隆路3段152巷2號),自113年6月15日起為全面禁止 吸菸 場所。
三、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 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taipei)公告 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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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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