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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景興國民中學

公告彙整

鼓勵112學年度已以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下簡稱原 教法)35條聘任之耆老及相關專長人士參與原住民族委員 會(下稱原民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以 取得族語認證高級資格,俾憑支援族語教學

{{ $t('FEZ002') }} 教學組|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年4
月2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0803號函辦理。
二、查原教法第35條規定「各級各類學校為實施原住民族語
言、文化及藝能教學,得遴聘原住民族耆老或具相關專長
人士支援教學;其認證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
之。」原民會業以112年8月17日原民教字第11200392445號
函發布「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
三、復於112年10月30日原民教字第1120054236號函說明原住民
族語言之認證已適用現行「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機制辦理,爰112年8月17日頒布之「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
認證辦法」,係為促進各級各類學校實施原住民族文化及
原住民族技藝教學,針對原住民族耆老或相關專長人士之
文化及藝能專業領域、資格、經歷、著作、教學經驗、作
品參賽等級、事蹟分別訂定基準認證而為之。
四、查清大人力資源網2.0(以下簡稱人力網)中約有319名耆
老及具相關專長人士(如附件),為免衝擊及維持教學現
場穩定,國教署同意前開319名師資依現行方式辦理,113
學年度起持續任教未中斷者得依原教法35條持續聘用,中
斷教學年資者即不再具以耆老或相關專長人士任教之資
格。
五、爰上,建請各聘任附件名單族語教師之學校鼓勵112學年度
已依原教法第35條受聘之耆老及相關專長人士參與原民會
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取得族語認證高級資格及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合格證明俾憑支援族語教學,另亦請各
校聘任113學年度族語師資時注意教師身分及相關規定。
六、相關事宜請逕洽國教署原住民族教育科(04-3706-1251林
小姐,e-1361@mail.k12e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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