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3月19日臺教人(四)字第1130027089號函辦理。
二、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以下簡稱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經行政院、考試院113年3月8日會同公告調高4%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三、退休公務(教育)人員定期退撫給與調增金額業於113年4月11日完成補發。
四、檢附教育局函、教育部函、行政院、考試院公告及相關資料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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