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臺北市政府113年1月24日府授人給字第1130103382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1月19日總處給字第11340001411號書函及同年月總處給字第 11340001412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含附件)各1份。
二、為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方案,考量該方案係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措施係逕於註冊繳費單直接扣減新臺幣 1.75萬元(以下簡稱教育部補助款),當事人未能事先選擇,且各學校受理繳回作業時程不一,爰為免影響軍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權益,112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私立大專校院子女教育補助之同仁,後續應將教育部補助款繳回原學校,不得有重複請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及教育部補助款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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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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