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特教組|
說明:
一、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及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作業要點辦理。
二、安置管道申請條件(須同時具備下列兩項資格)
(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非應屆畢業生:
1、臺北市國民中學112學年度應屆畢業生。
2、臺北市國民中學111學年度(含)以前畢、修(結)業且目前未具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籍者。
3、非臺北市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且設籍臺北市並有居住事實者。「居住事實」之認定須檢附112年度7月至12月任一月份之:1.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詳細記事)影本、2.居住地水費或電費收據證明。
(二)112年12月31日前已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錄,並領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證明之各類身心障礙學生。
三、簡章電子檔自即日起公告於本局網站(http://www.doe.gov.taipei)(公告資訊─最新消息─高中職)、本市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網站( http://nse.tpmr.tp.edu. tw)及本市身心障礙學生高級中等學校適性安置系統網站(http://proper.tp.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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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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