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設備組|
一、請於112年3月31日前,依獎勵申請表內容併薦送清單(詳附件2~5),由一級機關彙整所屬機關參獎作品(區公所請民政局協助彙整),檢附申請資料函送本會,以利審查作業(若無申請資料則免回文)。
二、另依前揭要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獎:
(一)同一市政議題著作已獲本府其他獎勵或補助者,但內容經重新編寫並重新出版者不在此限。
(二)同一市政議題著作曾依本要點報名未獎勵者,但內容有顯著精進提升並重新出版者不在此限。
(三)屬翻譯、重製及翻印等類型之作品。
(四)屬編輯他人撰寫之作品集結而成之專書。
三、相關內容及申請表單同步周知於本會網站(https://rdec.gov.taipei/Default.aspx)最新消息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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