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業經教育部112年2月2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024D號令發布。該辦法第17條規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二、本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事項,本府將參照「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 法」,並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另行訂定辦法以為規範,惟在完成法制作業前,本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事項,請依旨揭規定辦理。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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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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