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組|
本計畫依家庭教育法第11條報准教育部核定,並依同法第9條規範如下:
(一)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及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18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二)機構及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三)機構、法人或團體應積極鼓勵所屬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定期接受家庭教育專業研習規定。
復依家庭教育法第9條及第11條,為整合資源、普及家庭教育學習活動,增進上開各類人員家庭教育相關知能,請案內人員配合積極參與本培訓,報名網址及課程訊息公告於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網站(https://www.family.gov.taipei/),各類課程報名逾期或額滿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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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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