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商借至偏遠離 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暨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1年5月2 日高市教中字第11133180000號函辦理。
二、旨案商借對象為公立國民中學數學科師1名,商借期間自 111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三、依據前揭要點略以,商借教師須具合格教師證書、服務年 資滿5年以上、最近2年考核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 法第4條第1項第1款且現仍在職者。
四、倘有符合商借條件且有意願商借之教師,經貴校同意後, 填具「高雄市111學年度一般地區學校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 地區學校服務申請表」,於111年5月13日(星期五)前函送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俾利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五、檢送「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商借至偏遠離 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高雄市111學年度一般地區 學校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商借學校名單」、 「高雄市111學年度一般地區學校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 學校服務申請表」、「高雄市111學年度一般地區學校教師 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辦理日程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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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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