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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景興國民中學

公告彙整

【人事室】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其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之認定標準疑義

{{ $t('FEZ002') }} 人事室|

 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之認定標準疑義一案。

所稱至申請退休生效日已連續滿3」,係指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擔任特殊教育教師自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起往前推算三年均連續符合相關認定標準未曾間斷

茲因留職停薪期間並未在職任教爰教師倘於申請退休生效日前三年間曾有留職停薪情形尚不符前開認定楆準

教育部函示請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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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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