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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令專區

轉知勞動部於113年1月11日修正「性別工作平等申訴審議處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一案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1月16日總處培字第 1130010566號書函轉勞動部113年1月11日勞動條5字第1120148939D號函辦理,並檢附該總處原書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該法第7條至第11條(性別歧視之禁止)、第13條第2項(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21條 (拒絕受僱者依規定請家庭照顧假)或第36條(因受僱者提出該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不利之處分)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上開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應經「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

三、查旨揭辦法係依性工法第34條第4項授權規定,並就前開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程序、性別平等工作會之審議決定等事項訂定之。復查性工法第2條規定略以,該法第34條等部分條文之規定,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不適用之;其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是以,上開3類人員並無旨揭辦法之適用,惟上開3類人員以外之人員(例如職工、臨時人員等),仍有該辦法之適用,併予敘明。

四、至有關申訴人得向本府勞動局提起申訴之相關申請流程及表單文件,可至本府勞動局網站/勞動服務/就業歧視及 性別平等工作/性別平等工作項下查詢(網址: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 n=29B534E03D055832&sms=77D240F8F43215F7&s=1794444444C049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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