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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令專區

轉知勞動部訂定發布「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並自113年3月8日施行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3年1月5日北市勞就字第 1120156190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32條之2第4項規定訂定。查性工法第32條之3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第12條第8項第1款所定最高負責人者,應向上級機關 (構)、所屬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申訴。」爰本局所屬機關學校(含公立幼兒園)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 員遭受性工法所稱性騷擾,且行為人為機關首長、學校校長或幼兒園園長之申訴案件,應由教育局組成之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調查及評議決定。

三、檢附勞動部原函、發布令及旨揭辦法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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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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