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2年12月 27日總處培字第112002565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每年應休假10日,未休畢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非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亦不得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三、為優化友善職場環境,本府公務人員因下列事由致當年度「上班日」少於「應給休假日數」者,其於事實發生當年度服務年資核給之「應給休假日數」,從寬核發休假補助 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不受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規定之限制,請參閱附件原函說明及計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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