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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景興國民中學

人事法令專區

公務人員因退休等事由致當年度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少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所定「應給休假日數」者,自113年1月1日起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2年12月 27日總處培字第112002565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每年應休假10日,未休畢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非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亦不得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三、為優化友善職場環境,本府公務人員因下列事由致當年度「上班日」少於「應給休假日數」者,其於事實發生當年度服務年資核給之「應給休假日數」,從寬核發休假補助 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不受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規定之限制,請參閱附件原函說明及計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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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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