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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景興國民中學

人事法令專區

有關公務人員為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並申請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其他工作疑義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銓敘部112年12月20日部法一字第1125639267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000043021 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號令以,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專技人員)考試錄取或及格,參加取得執業資格之相關訓練,認定為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情 事(本處110年7月8日北市人任字第1103006161號函計 達)。

三、茲以公務人員應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參加取得執業資格之相關訓練,依規定得申請留職停薪並經權責機關同意者,已保留本職職缺,不發生專心從事職務或身 兼他職之問題,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 由之其他工作,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無涉;又是類人員為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而從事相關事務並領有報酬,亦 不生是否須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之疑義;惟律師職前訓 練規則對於訓練期間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又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當不得違反公務 員服務法相關規定。

四、另公務人員於律師職前訓練留職停薪期間選擇自付保險費繼續加保,倘因重複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得於重複加 保之日起60日內,追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如未申請退保或逾限申請,該段重複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公教人員保險將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不予採認,所繳之保險費亦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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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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