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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景興國民中學

人事法令專區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構)首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之處理程序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人事總處112年9月14日總處綜字第112100184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人事總處為期各機關重視職場霸凌問題,前以108年4月29 日總處綜字第1080033467號函檢送「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 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本府人事處108年5月8日北市人考字第1083003739 號函計達)。旨案經該總處簽奉行政院核可,參照112年8 月16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有關「性騷擾事件行為人為機關首長應向上級機關申訴」之規 定,爾後機關首長如涉及職場霸凌事件,應由具管轄權之上級機關受理申訴事宜,並配合修正上開作業流程(範例)之「註2」文字。

三、經查「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第5點第2項亦有相同規範,亦即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應向霸凌者所屬機關學校提出,但涉及 霸凌者如為各機關學校首長,應向具指揮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提出申訴(本府110年5月6日府授人考字第1103003702 號函計達),爰請本府各機關(構)學校確依人事總處來函及本府上開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四、另查前開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略以,本府各機關學校處理申訴事件時,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小組,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擔任。故為使各機關(構)學校申訴處理調查小組於 處理職場霸凌之申訴事件時更為嚴謹,隨函併送最新之 「勞工權益相關專家學者名單」1份,俾供聘用專家學者擔 任該小組成員時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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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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