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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景興國民中學

人事法令專區

轉知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112年9月12日及11月7日發布選舉公告,並訂於113年1月13日投票,請確實遵照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9月11日北市教人字第1123080651號函辦理。

二、為應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將屆,請同仁務必嚴守行政中立,並恪遵相關法令規定。

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又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 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四、節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條文,請同仁確實遵守並落實校園行政中立:

  •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5)
  •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7)
  •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9)
  • 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13)

五、檢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相關簡報資料、宣導手冊及海報一份於附件。

六、保訓會行政中立宣導短片:宣導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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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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