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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令專區

轉知銓敘部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同意」、「備查」之適用情形及公務員兼職處理程序圖1份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銓敘部112年7月7日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2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對於公務員兼職限制規範,增訂應經權責機關 (構)同意或備查規定,銓敘部業就「同意」、「備查」 之適用情形,作成令釋。

三、按服務法第15條所定「同意」係屬法律行為生效之要件, 故應經同意之兼職,除符合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第10條所 定例外事後同意之情事外,於權責機關(構)未作成同意 之前,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是權責機關(構)應將同意 准否之結果通知公務員。「備查」則指將應經備查之兼職 陳報或通知權責機關(構),使權責機關(構)對於其指揮、監督或主管之事項有所知悉,爰如未經備查程序即從 事應經備查之兼職事務,應屬行政流程之瑕疵,倘事後報 請備查補正,權責機關(構)仍得予以備查並請公務員注 意改善;惟權責機關(構)如認報請備查之兼職有違反法令之情形時,亦得本於監督管理之權限行使其職權,命公務員立即停止該項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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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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