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查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3項略以,公務人員補休假期限由原至多1年修正為至多2年;次查市府111年8月11日府授人考字第 1110131881號函(計達)敘明,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修正條文施行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始有適用補休假期限至 多為2年之規定。
二、再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4月13日總處綜字第1070037858號函以,工友(含技工、駕駛)之加班補休,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2等規定及相關函釋辦理。
三、考量簡併人事規定,統一各類人員之差勤管理規定,本局所屬各機關學校進用之各類人員各項補休期限,比照公務 人員由至多1年修正為至多2年,並以112年1月1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始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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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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