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人事總處111年9月29日總處培字第11130290132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96年2月7日 局考字第09600021991號書函規定僅「自行申請全時進修留 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參加英檢,得由機關酌予補 助(本府96年2月9日府授人三字第09600967600號函計 達)。
三、復查銓敘部111年8月29日部銓四字第11154849531號函釋, 業放寬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 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 6月29日令等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本府人事處111年9月1日北市人任字第1113007631號函計 達)。
四、配合前開銓敘部111年8月29日函釋意旨,爰依留職停薪辦 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 定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考臺組貳一字第 1100004302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號令規定辦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參加英檢者,得由各機關視預 算經費運用情形酌予補助英檢測驗費,並宜俟其回職復薪後,再予核發。
五、原人事局96年2月7日局考字第09600021991號書函(隨文檢 附),及人事總處(含原人事局)歷次函釋與該總處111年 9月29日函未合部分,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2-10-04|
{{ $t('FEZ005') }} 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