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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令專區

轉知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11年 8月5日公保字第111001004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 件)影本1份。

二、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23條及第104條業經 總統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本府111年7月18日府授人 考字第1110128032號函計達),依該法第104條第2項規 定:「本法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修正之第23條施行日 期,由考試院定之。」

三、茲據前開修正保障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立法說明載以,為 使機關因應新修正加班補償制度所生之補休假人力調配, 及加班費結算之預算因應,爰應以該法第23條修正條文施 行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始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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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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