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銓敘部111年6月29日部法二字第1115467159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因應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由行政院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該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將「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公務人員亦為性工法之適用對象,爰作本案修正,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 並修正其給假條件、給假日數(7日)及給假期間;明定各機關對公務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參酌性工法第15條第3項規定,明定公務人員因安胎事由 請2日以上之假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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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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