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勞動部111年5月6日勞動條3字第1110140448號函辦理。
二、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許多單位 因應防疫政策與降低人員接觸風險,採取電傳勞動或居家 辦公等相關措施,其工作時間之分配、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認定,應由勞雇雙方約定並依約履行。有關實際出 勤情形及確切休息時間,應由勞工自行記載,並利用電 腦、手機、APP或通訊軟體等工具交付雇主記載。又如發生 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情形者,於工作完成後,雇主應記 載勞工回報實際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並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勞雇雙方依前開指導原則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不 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三、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揭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併予敘明。
四、檢附旨揭附件一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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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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