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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景興國民中學

人事法令專區

轉知勞動部釋示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3項規定 「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疑義一案

{{ $t('FEZ002') }} 人事室|

依據本府勞動局111年3月9日北市勞就字第1110108248號函 轉勞動部111年3月4日勞動條4字第1110140165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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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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