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1年1月26日總處培字第1110010846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查性工法第15條第5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畢。以聘僱人員亦為性工法適用對象,人事總處刻正配合性工法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相關規定,於上開給假辦法修正發布前,聘僱人員陪產檢及陪產假請依修正後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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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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