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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景興國民中學

人事法令專區

轉知銓敘部函知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部分條文, 111年1月18日勞動部修正發布之性工法施行細則第7條、 第9條、第15條條文,以及性工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之解釋令一案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銓敘部111年1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15419024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查性工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33條、第34條、第38條及第 38條之1之規定,不在此限……。」據上,自111年1月18日 起,現行相關公務人員法規如有與旨揭性工法及其施行細 則修正條文及補充令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該等公務人員法規修正前,各機關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公務人員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之需求,或其配偶分娩 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 並得以時計;至公務人員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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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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