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銓敘部110年9月3日部法一字第11053810572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依銓敘部110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1號令略以,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非屬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經營商業之範疇,其經權責機關(構)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參與後續商業活動者,亦同。肖像之授權不得概括授權予他
人取得再授權利用之權利(本處110年8月27日北市人考字第1103007307號函諒達)。
三、為明確規範公務員個人肖像權合理使用範圍,經銓敘部審慎衡酌後,基於公務員身分性質與個人權利間衡平,該部前開110年8月18日令所稱「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尚包括公務員委任自然人或法人處理其肖像授權事宜,並經該部作成110年9月3日部法一字第11053810571號令釋補充規範。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1-09-09|
{{ $t('FEZ005') }} 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