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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景興國民中學

人事法令專區

轉知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起,得依說明之認定標準,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8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86893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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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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