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前於108年4月29日提供「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本府人事處108年5月8日北市人考字第1083003739號函計達)。為要求本府各機關積極防治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落實建構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環境,爰訂定旨揭注意事項。
二、職場霸凌事件中之霸凌者倘為機關申訴處理調查小組成員時,恐使被霸凌者不敢向霸凌者所屬機關提出申訴,旨揭注意事項爰明定該成員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迴避。
三、另為落實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處理,請各一級機關(含所屬)及區公所按月彙整涉有職場霸凌事件之處理情形,本府將每半年進行調查(本府人事處將另行通知相關事宜)。 四、為使各機關申訴處理調查小組於處理職場霸凌之申訴事件時更為嚴謹,隨函併送「勞工權益相關專家學者名單」1 份,供聘用專家學者擔任該小組成員時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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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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