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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令專區

轉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31條業經考試院民國110年3月30日令修正發布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31條,業經考試院110年3月30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1000010321號令修正發布;有關公務人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及選擇遞延3年繳付之相關配套措施,請依銓敘部110年4月21日部退三字第1105338471號函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4月21日部退三字第110533847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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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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