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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景興國民中學

人事法令專區

轉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適用疑義一案

{{ $t('FEZ002') }} 人事室|

有關公務員依法繼承公司後且為解散該公司,從而擔任公司負責人,如於該公司清算完結前並無經營業務者,依銓
敘部函復略以,尚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無違,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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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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