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衛生組|
說明: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 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1段172-1號旁戶外區域(地號: 04180000),自113年2月29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三、依本府108年9月25日府衛健字第10831405562公告,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執行禁菸範圍之稽查取締。後續行政處 分、行政救濟、行政執行等事宜,由本局執行。
四、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taipei)公告 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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