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生教組|
申請人或檢舉人填寫完畢後將本表繳交予收件單位「本校學務處生教組」,並注意下列事項:
1.書面資料:
(1)委任代理人需檢附委任書
(2)本申請書填寫完畢後,「收件單位」應影印一份申請書交予申請人/檢舉人留存。
2.資訊告知:
(1)學校或主管機關經證實申請/檢舉人有誣告知事實,應依法對申請/為適當之懲處。
(2)在申請/檢舉程序中,申請/檢舉人、原處分單位或其他關係人,就申請/檢舉事件或其牽連之事項,提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者,應即通知本校學務處生教組。
(3)申請/檢舉人於20日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自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得以書面具名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申復。
3.學務處於接獲申請調查獲檢舉時, 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調查處理,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 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4.本申請書所載當事人相關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外,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相關法規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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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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